優化專業能力架構(ECF)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率領的專責小組制訂,其成員包括私人財富管理公會、香港銀行學會、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以及財資市場公會的代表。優化專業能力架構訂明私人財富管理行業相關從業員需要達到的更高能力水平。架構是一項自願參與的計劃,獨立於證券業現有的發牌或註冊制度。為明確起見,從業員仍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發牌或註冊規定。

優化專業能力架構的目的是確保為私人財富管理客戶提供服務的人士具備技術、操守及合規層面的更高能力。因此,優化專業能力架構涵蓋有關主要亞太市場的知識,重點放在操守、合規,以及私人財富管理相關知識的應用上。

私人財富管理公會將管理優化專業能力架構下的評審和豁免事宜、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認證、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A) 認證以及公會成員機構的持續專業培訓。

詳情請參閱「符合優化專業能力架構(ECF)基準的途徑」


適用範圍

私人財富管理機構

就優化專業能力架構而言,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乃指:

  1. 與私人銀行客戶[1]保持個人關係,並向其提供個人化銀行服務、買賣、顧問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私人銀行或有專屬私人銀行部門的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
  2.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而向符合「私人銀行客戶」定義的客戶提供買賣、顧問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公司。

相關從業員

相關從業員乃指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的新入職及現有的私人財富管理從業員。他們面向客戶,就證券交易、顧問服務及/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採取個人化或特定的招攬行動或提供有關建議。

私人財富管理機構可參考「相關從業員」的定義,以了解職銜、關鍵職責、能力要求等條件,從而確定面向客戶的職員是否因履行所述的絕大部分職責而被歸類為相關從業員。

[1] 「私人銀行客戶」乃指與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保持個人化關係,且接受個人化銀行服務、買賣、顧問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客戶,並擁有:

(a) 至少3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額的可投資資產;或
(b)由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管理的至少1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額的可投資資產。

可投資資產包括證券、存款及存款證。金額可按理財總值基準計算,涵蓋(i) 個人賬戶;(ii) 與聯繫人的聯名賬戶;及 (iii) 由個人全資擁有或與聯繫人共同擁有的個人投資公司。聯繫人是指個人的配偶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