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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問題

那些機構被視為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有相關機構名單嗎?

任何私人銀行、認可機構或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發牌的法團,並設有專責私人銀行部門與私人銀行客戶*維持個人化關係,以及為他們提供個人化銀行服務、交易、意見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的服務,便屬優化架構認可的私人財富管理機構。

私人財富管理機構包括但不只限於公會會員機構。

儘管如此,申請人如在非公會會員機構獲得的私人財富管理面向客戶的工作經驗,必須提供證明以顯示在獲取經驗期間,該機構(或機構部門)現正或曾經專門為私人銀行客戶提供服務 ,方可獲優化架構認可。

* 「私人銀行客戶」意旨該客戶與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保持個人化關係,且接受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提供的個人化銀行服務、交易、意見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的服務,並擁有:


(甲) 至少3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的可投資資產;或
(乙) 至少1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由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管理的可投資資產。


可投資資產包括證券、存款及存款證。金額可按關係基準計算,涵蓋 (i) 個人賬戶;(ii) 與聯繫人的聯名賬戶;及 (iii) 由個人全資擁有或與聯繫人共同擁有的個人投資公司。聯繫人是指個人的配偶或子女。